IPO上市辅导
IPO上市辅导

 创业板IPO上市前的企业合并规则

  对于创业板企业在ipo上市前企业合并,监管层分为“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并”两种情况予以对待。

  对于非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并后提出的创业板ipo上市申请,监管层特别明确:将关注被合并方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实际影响,具体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被合并方上述三个指标不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创业板ipo时提交的财务报表,至少须截至合并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且不需要等待时间;第二,被合并方上述三个指标不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超过20%的,发行人合并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报创业板ipo;第三,被合并方上述三个指标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的,至少须运行24个月方可申报创业板ipo。

  而对于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间合并,监管层表示,其在创业板ipo须满足三大条件:第一,要求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同一方”、“相同的多方”以及“控制并非暂时性的”通常指一年以上);第二,在认定相同的多方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不认可委托持股或代持股份等在法律上存在瑕疵的安排;第三,最终控制的相同多方持股应占绝对多数,即合计持股应该51%以上。

  明确创业板企业在ipo前企业合并的相关细则,对于保荐机构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具有很高的指导意义。

  据介绍,在此之前,监管部门对ipo之前的企业合并仅有的政策解释,即2007年11月颁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但此解读仅仅是针对主板企业而言。

  对ipo前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并规则进行了细化,并对非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并作出明确规则,这将使得保荐机构在进行后者业务操作时增加了更为详实的政策参考,现在很多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均具备整合旗下业务链或扩大业务范围的需求。

  明确了创业板企业在ipo前企业合并的相关细则。对于非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合并后提出的创业板ipo申请,监管层将关注企业合并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实际影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战略合作 - 成功案例 - 相关文章 - 媒体报道 - 友情链接 - 渠道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