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项目立项、决策的主要依据。为了做好我国内河航运建设的前期工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在总结前几年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内河航运建设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试验工作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提出神经过综合论证报告。

  第二条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内河航运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航道整治、通航建筑物、航运及与航运有关的水利水电枢纽、内河港口、通信等建设工程)须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工作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设计计划任务书的依据。不同阶段,应按要求达到相应的深度。小型项目和技术上较成熟的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可后可简化工程程序,但深度应达到工程可行性研究要求。

  第三条 预可行性研究,主体工程(通航建筑物、与通航有关的水利水电枢纽、港口等)应达到方案设计的深度;工程可行性研究,主体工程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他工程内容可按综合指标估算,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之差应控制在上下10%以内。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工作应按不同阶段的深度要求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或改、扩建的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其中,港口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本办法外尚应按《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办法》编制,其它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参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五条 预可行性研究要以河流(河段)所在水系的航运规划成果和河道自然条件为基础,具体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对腹腔地经济发展的必要性、航道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建设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工程的经济合理性,为建设项目立项提供依据。

  工程可行性研究是确定建设项目是否可行的最后研究阶段,要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做到任务落实,标准、规模明确,工程措施可行,技术经济数据确切,实施步骤具体。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价河流(河段)航运现状,预测沿河经济发展对水运的要求,分析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自然条件,论证适航船型,论定通航标准和建设规模,选定工程方案和工程措施,提出配套设施、协作条件、实施步骤以组织管理、工程投资、经济评价等,反映工程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本格式和内容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1、2。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由主审单位组织预审,尤其是工程可行性研究,经预审认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的才能提交审查,否则应进行修改、补充或重新编报。

  第七条 引进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除按本办法的一般要求外,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均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政策、规定和交通部有关的工程技术规范规定。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研究报告(含主要协议)、图纸、附件三部分组成。文件的外形尺寸统一按大十六开(210x297毫米)装帧。文件封皮颜色,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淡黄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墨绿色。附图单独装订,重要附件附于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工作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获得相应等级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大中型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原则上应由持甲级证书的单位承担(需委托的单项工程可由有乙级以上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主办单位应根据任务要求,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签订可行性研究工作合同,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深度、完成时间、双方责任以及有关问题;并按国家规定付给可行性研究费用。

  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任务时,应提供经上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以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就后,应由编制单位行政领导、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签章加盖公章后,送交委托单位,由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三十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执行中如与国家颁发的其他规定相抵触时,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内河航运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略)

  2.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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