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PPP运营模式及前景
ppp模式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一方面,2013年中国ppp项目的累计总投资为1278亿美元,和同类型新兴市场比有较大的差距。另一方面,2013年新增的ppp投资额仅为7亿美元,而2013年城投债的发行量则高达9512亿元,若ppp模式成功替代城投主导的融资模式,其发展空间巨大。
ppp定义
广义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也称3p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过这种合作方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营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双方首先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共同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其次明确各方在项目各个流程环节的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优势,使得建设摆脱政府行政的诸多干预和限制,又充分发挥民营资本在资源整合与经营上的优势。
按照这个广义概念,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民营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并同时也为民营部门带来利益。其管理模式包含与此相符的诸多具体形式,如政府与私人企业合作的bot模式等等。通过这种合作和管理过程,可以在不排除并适当满足私人部门的投资营利目标的同时,为社会更有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
狭义的ppp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免费移交或者有偿移交给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与bot相比,狭义ppp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ppp的三大特征
(一)伙伴关系
ppp具有三大特征,第一是伙伴关系,这是ppp最为首要的问题。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给予授权、征收税费和收取罚款,这些事务的处理并不必然表明合作伙伴关系的真实存在和延续。比如,即使一个政府部门每天都从同一个餐饮企业订购三明治当午餐,也不能构成伙伴关系。ppp中民营部门与政府公共部门的伙伴关系与其他关系相比,独特之处就是红营项目的目标一致。公共部门之所以和民营部门合作并形成伙伴关系,核心问题是存在一个共同的目标:在某个具体项目上,以最少的资源,实现最多、最好的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民营部门是以此目标实现自身利益的追求,而公共部门则是以此目标实现公共福利和利益的追求。形成伙伴关系,首先要落实到项目目标一致之上。但这还不够,为了能够保持这种伙伴关系的长久与发展,还需要伙伴之间相互为对方考虑问题,具备另外两个显著特征: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
(二)利益共享
需明确的是,ppp中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并不是简单分享利润,还需要控制民营部门可能的高额利润,即不允许民营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超额利润。其主要原因是,任何ppp项目都是带有公益性、公共服务体系的项目,政府应该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如果双方想从中分享利润,其实很容易,只要允许提高价格,就可以使利润大幅度提高。不过,这样做必然会带来社会公众的不满,甚至还可能会引起社会混乱。既然形式上不能与民营部门分享利润,那么,如何与民营部门实际地共享利益呢?共享利益除了指共享ppp的社会成果,还包括使作为参与者的私人部门、民营企业或机构取得相对平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利益共享显然是伙伴关系的基础之一,如果没有利益共享,也不会有可持续的ppp类型的伙伴关系。
(三)风险共担
作为与市场经济规则兼容的ppp机制,利益与风险也有对应性,风险分担是利益共享之外伙伴关系的另一个基础。如果没有风险分担,也不可能形成健康而可持续的伙伴关系。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没有谁会喜欢风险。即使最具冒险精神的冒险家,其实也不会喜欢风险,而是会为了利益千方百计地避免风险。
在ppp中,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合理分担风险的这一特征,是其区别于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其他交易形式的显著标志。例如,政府采购过程,之所以还不能称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因为双方在此过程中是让自己尽可能小地承担风险。而在公私伙伴关系(ppp)中,公共部门却是尽可能大地承担自己有优势方面的伴生风险,而让对方承担的风险尽可能小。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在隧道、桥梁、干道建设项目的运营中,如果因一般时间内车流量不够而导致民营部门达不到基本的预期收益,公共部门可以对其提供现金流量补贴,这种做法可以在“分担”框架下,有效控制民营部门因车流量不足而引起的经营风险。与此同时,民营部门会按其相对优势承担较多的、甚至全部的具体管理职责,而这个领域,却正是政府管理层“官僚主义低效风险”的易发领域。由此,风险得以规避。
如果每种风险都能由最善于应对该风险的合作方承担,毫无疑问,整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成本就能最小化。ppp管理模式中,更多是考虑双方风险的最优应对、最佳分担,而将整体风险最小化。事实证明,追求整个项目风险最小化的管理模式,要比公、私双方各自追求风险最小化更能化解准公共产品供给领域的风险。所以,我们强调,ppp所带来的“一加一大于二”的机制效应,需要突破简单化的“融资模式”理解,上升到从管理模式创新的层面上理解和总结。
ppp模式分类
ppp模式的一个典型结构是公共部门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融资、建设及经营。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建设,以解决政府的财政困境。
融资性质
从广义的层面讲,公私合作(ppp)应用范围很广,从简单的,短期(有或没有投资需求)管理合同到长期合同,包括资金、规划、建设、营运、维修和资产剥离。ppp安排对需要高技能工人和大笔资金支出的大项目来说是有益的。它们对要求国家在法律上拥有服务大众的基础设施的国家来说很有用。公私合作关系资金模式是由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对拥有和维持资产负责的合作伙伴所决定。ppp广义范畴内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建造、运营、移交(bot)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被授权在特定的时间内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基础设施组件(和向用户收费),在期满后,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2)民间主动融资(pfi)
pfi是对bot项目融资的优化,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通常为30年左右)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
(3)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
私营部门为设施项目进行融资并负责建设、拥有和经营这些设施,待期限届满,民营机构将该设施及其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
(4)建造、移交(bt)
民营机构与政府方签约,设立项目公司以阶段性业主身份负责某项基础设施的融资、建设,并在完工后即交付给政府。
(5)建设、移交、运营(bto)
民营机构为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随后政府方再授予其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
(6)重构、运营、移交(rot)
民营机构负责既有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扩建/改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及其运营管理,期满将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7)设计建造(db)
在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和制造基础设施,以满足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规范,往往是固定价格。私营部门合作伙伴承担所有风险。
(8)设计、建造、融资及经营(db-fo)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融资和构造一个新的基础设施组成部分,以长期租赁的形式,运行和维护它。当租约到期时,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将基础设施部件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9)建造、拥有、运营(boo)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融资、建立、拥有并永久的经营基础设施部件。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限制,在协议上已声明,并持续的监管。
(10)购买、建造及营运(bbo)
一段时间内,公有资产在法律上转移给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建造、租赁、营运及移交(blot)。
(11)只投资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通常是一个金融服务公司,投资建立基础设施,并向公共部门收取使用这些资金的利息。
图一:ppp运营模式的一种形式
图二:ppp模式的分类
非融资性质
(1)作业外包。政府或政府性公司通过签定外包合同方式,将某些作业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给外部企业、个人承担和完成,以期达到集中资源和注意力于自己的核心事务的目的。一般由政府方给作业承担方付费。
(2)运营与维护合同(o&m)。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公共项目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
(3)移交、运营、移交(tot)。政府部门将拥有的设施的移交给民营机构运营,通常民营机构需要支付一笔转让款,期满后再将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股权/产权转让
政府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的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给民营机构,建立和形成多元投资和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政府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合资合作
政府方以企业的资产与民营机构(通常以现金方式出资)共同组建合资公司,负责原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同样,政府将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ppp模式的发展前景
一、ppp模式在未来地方债扮演何种角色?
2014年10月28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最大亮点就是要大力推广ppp模式,通过ppp模式将政府债务转为企业债务。在融资政策的基础上,财政部拟采取公司制pe形式设立中央财政ppp融资支持资金,为ppp项目开发、准备阶段和融资过程提供资金支持。
根据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的测算,到2020年,与城镇化相关的融资需求约为42万亿元。根据43号文和《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规定推演,未来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由一般政府债、专项政府债和ppp债构成。可见,应对未来几十年城镇化的资金缺口,ppp模式被委以了重任。从43号文规定来看,对于新增政府债务,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对于存量政府债务,在建工程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二、ppp模式与bot模式的区别?
从广义上来说,ppp指的是企业参与提供传统上由政府独自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模式。从世界银行对ppp的分类来看,主要包括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和私有化类。因此,bot本质上也可视为是ppp的一种。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某公用基础设施,在规定的特许期限内,私人企业可以向基础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来获取投资回报。待特许期满,私人企业将该设施无偿或有偿转交给政府。
但从合作关系而言,bot中政府与企业更多是垂直关系,即政府授权私企独立建造和经营设施,而不是与政府合作,ppp通过共同出资特殊目的公司更强调政府与私企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
ppp的优点在于政府能够分担投资风险,能够降低融资难度,双方合作也能够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目标,形成社会利益最大化,但缺点在于增加了政府潜在的债务负担。bot优点在于政府最大可能的避免了项目的投资损失,缺点是投资风险大,私营资本可能望而却步,且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不同,单方面利益最大化的纳什均衡并非全社会最优。
三、ppp模式有哪些优点和缺点?
ppp模式关键在于引入私人部门承担公共品与服务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的大部分工作,与政府直接提供公共品与服务相比,ppp有助于地方债务的治理。
ppp模式能缓解政府增量债务。私人部门承担项目融资大部分工作,以换取公共品与服务项目长期特许经营权,政府将部分债务转移至私人部门。
ppp模式能够消化政府存量债务。私人部门负责项目运营、维护,其比融资平台公司直接运营更有效率。政府部门虽需承担新建项目部分融资工作,杠杆增加,但因项目运营更有效率地运营所获得的正的净收益有助于消化存量债务。
ppp分散了部分风险。ppp在项目初期已实现风险分配,政府承担部分风险,减少了私人承担的风险,降低了项目融资难度,有助于项目融资成功。当项目发生亏损时,政府与私人部门共同承担损失。
四、ppp模式成功的前提是什么?
ppp模式成功的前提可以归纳为:
1、预期可以获取在确保投资业务的长期稳定性,项目的可持续经营性的同时,并且能从节约的投资成本中获取预期利润;因此,ppp较多地适合运用在耗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大的公益性项目上。
2、制定出一个让各投融资方都接受的合理的项目投融资方案。这样才能保证在在金融市场融入到足够的资金运作项目,同时,一个完备的投融资方案可以平衡好公共和私人各方的利益,确保公共部门和民营部门日后能从做大的馅饼中得到更多的回报。
3、政府部门的有力支持。ppp模式是提供公共设施或服务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方式,但并不是对政府有效治理和决策的替代。在任何情况下,政府均应从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立场出发,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组织招标,理顺各参与机构之间的权限和关系,降低项目总体风险等。
4、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ppp项目的运作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在项目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保护双方利益。在ppp模式下,项目设计、融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各个阶段都可以采纳公共民营合作,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参与双方进行有效约束,是最大限度发挥优势和弥补不足的有力保证。
5、专业化机构和人才的支持。ppp模式的运作广泛采用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进行结构融资,这需要比较复杂的法律、金融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参与方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的ppp交易流程,对项目的运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专业化的中介机构提供具体专业化的服务。
五、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在全球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正面临着愈来愈多的挑战,如何解决这一迫在眉睫的问题,已成为各国政府和投资者共同关注的主题。在中国,如何满足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和由此产生的巨大投资需求,也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应当如何改善其政策环境和商业环境,如何鼓励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私营基础设施企业应该如何与地方政府部门建立互利互惠的伙伴关系?市政建设项目中存在着哪些融资机会?
ppp模式已成为解决以上问题的最有效工具之一,ppp是为了改善传统的由政府财政支持投资建设、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垄断经营时的弊端应运而生的,它在资金、效率、质量、风险等方面都有优势,随着各地许多ppp项目的签约和开展,新一轮ppp投资浪潮已经和即将在中国展开。
国际上,2000年的英国伦敦地铁就采取了ppp模式,这为国内外轨道交通的公私合营提供了一个相对成功的范本。当时,由英国政府负责地铁车站、轨道和洞体等土建和公益部分的投资和建设,包括车辆、信号等设备的投资、运营和维护,并由吸收社会资本组建的ppp项目公司来完成,这套比较可行的办法也逐渐对国际和国内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的建造和运营提供了参考依据。
在国内,我国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已经拉开了ppp模式的序幕。2005年,北京地铁建设在规划和上马的项目中,“四号线”因与其他地铁线建设模式有所不同而备受瞩目。2005年2月,香港地铁公司与北京市政府草签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揭开了中国内地轨道交通建设ppp模式的序幕;地铁四号线引入ppp模式其意义不仅在四号线本身,它将成为北京乃至全国基础设施建设新模式的一个样本。据统计,北京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1800亿元的大餐,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了巨大的商机,尤其是地铁线的建设吸引了10多家全球一流地铁企业的眼球。
此外,从未来发展趋势看,我国的中小型城市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以及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对公用事业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也将是ppp又一个广阔的潜在阵地。
随着中国经济由持续高速发展到新常态经济,基础设施供给不足对经济发展的限制效应再次突现出来,单靠政府的财政力量将无法满足这些基础设施所需的巨额投资,并且投入后政府还有可能承担巨大的赤字风险,特别是在教育、医疗、卫生、能源、环保、交通及其他公用设施是所需资金的短缺,都为国内外社会资本以ppp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1、在教育方面的缺口
尤其是在基础教育方面,迫切需要解决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问题,拥有我国人口50%左右的农村地区,尤其在占我国人口15%左右还没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这些地区教育设施迫切需要大量资金注入。如何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为实现全国不同地区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创造条件,进而推进中国的全面社会进步和可持续的发展,促进欠发达地区基础教育的跨越式发展,以及全面长期地提升高等教育的条件和水平等,都需要政府与国内外的私有资本进行合资和合作,来更加快捷和有效地解决这一系列的教育发展问题。
2、在医疗、卫生方面的缺口
早在2003年,卫生部组织开展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群众有病时,有48.9%的人应就诊而不去就诊,有29.6%的人应住院而不住院,充分说明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基本状况;我国有13亿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2%,而卫生总费用仅占世界卫生总费用的2%.卫生资源不足,特别是优质卫生资源严重不足,是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此,我国要利用好政府和国内外投资,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适应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大力提高全民族健康水平。
3、在能源、环保方面的缺口
特别现在我国在燃气管网、固体废物处理、城市交通以及用水/污水处理等领域的投资是ppp模式关注的热点和重点。显然,中国的基础设施正处于一个十字路口,而公共部门单靠自己的力量将无法满足未来几年和几十年的需求增长,与私人部门合作来缓解能源、环保方面的压力,是非常迫切的事实。显然,节能减排新技术将引发新一轮的投资热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也具有广阔发展前景。
4、在交通方面的缺口
交通基础设施包括轨道交通、公路、铁路、航道、港口和机场等,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是近年来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我国百万以上人口的大城市超过50个,到2010-2015年间,中国规划建设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总长度将超过2000公里,有5000多亿元投资将聚集在这一领域。其中,北京、广州的投资均将超过500亿元,上海更是高达1400多亿元。预计到2050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总长将超过4500公里,轨道交通发展前景将非常可观;同时,我国在公路、铁路、航道、港口和机场等方面的建设也与国际上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总之,我国的交通基础设施蕴含着巨大的商机。
5、在其他方面的缺口
例如在农村公用事业的推进方面,在"十一五"规划中,已经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思路:'在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农村公用事业;未来的"十二五"规划,将继续推动农村地区的公共设施的建设工作。考虑到可耕地与水的约束,农业发展需集中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实现农作物生产多样化,普及推广采用综合性的、环境友好型的农业技术。但农村的金融服务匮乏制约了农户的投资选择,引入ppp重建农村金融体系可以缓解这方面的问题;另外,采用ppp模式还可以介入开发我国的物流园区以及其他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等。
目前,根据亚洲其他国家的历史经验判断,中国经济完全有可能在未来十年维持强劲的增长势头,因为我国国内储蓄率很高,生产率提高很快,对外商直接投资也很有吸引力,并且也实行了责任制的宏观经济管理。因此,采用多种投融资模式来改善我国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现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如果我国能确保包容的、负责任的、有利于环境发展的强势经济增长,那么中国将继续作为世界经济的主角,成为带动区域发展和全球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
六、ppp模式在运营过程中失败原因是什么?
实际上,在中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民间资本就已经开始参与了高速公路、电厂、地铁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缓解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困境。
但由于ppp在实践过程中有许多不足,阻碍了ppp模式的推广。亓霞、柯永建和王守清在中国软科学上发表的《基于案例的中国ppp项目的主要风险因素分析》系统性总结了导致ppp项目失败的几个原因。
1、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
由于法律法规的修订、颁布等,导致原有项目合法性、合同有效性发生变化,给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带来不利影响,甚至直接导致项目失败和终止。我国缺少相关法律,对原先签订的ppp项目进行保护。如江苏某污水处理厂采取bot模式融资建设,在合同签订后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收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方投资者被迫与政府重新协商投资回报率。
2、审批、决策周期长。
政府决策程序不规范、官僚作风等因素,造成ppp项目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决策周期长,成本高。项目批准后,难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对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进行调整。在青岛威立雅污水处理项目中,政府对市场价格的了解和ppp模式的认识有限,频繁转变对项目的态度导致合同经长时间谈判才签署。
3、政治影响因素大。
ppp项目通常与群众生活相关,关系到公众利益。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因素导致价格变动,遭受公众的反对。如北京第十水厂由于成本上升需要涨价,但遭到来自公众的阻力,政府为维持安定也表示反对涨价。
4、政府信用风险高。
地方政府为加快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有时会与合作方签订一些脱离实际的合同以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建成后,政府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直接危害合作方的利益。在廉江中法供水项目中,政府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廉江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合同》中,政府承诺廉江自来水公司在水厂投产的第一年每日购水量不少于6万立方米,但当年该市自来水日消耗量仅为2万立方米,合同难以执行。
5、配套设施不完善。
一些ppp项目,通常需要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才能运营,如污水处理厂需要配套的管线才能生产。在实际中,有些ppp项目配套设施不完善,使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6、项目收益无保障。
一些ppp项目建成后,政府或其他投资人新建、改建其他项目,与该项目形成实质性竞争,损害其利益。在杭州湾跨海大桥建设未满两年时,相隔仅五十公里左右的绍兴杭州湾大桥已准备开工,与杭州湾跨海大桥形成直接商业竞争。此外,政府对一些ppp项目承诺特定原因造成的亏损进行补贴,但补贴额度与方法无具体规定。
在这些缺点当中,政府信用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主要源于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提升政绩,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通过过高的固定投资回报率,过高的收费标准,过长的特许经营期以吸引民营资本,但最终又因公共机构缺乏承受能力,产生信用风险。
七、ppp模式应当如何改进?
未来ppp债将在地方政府性债务模式扮演重要角色,如何趋利避害,以尽可能发挥ppp模式的优势至关重要。ppp模式比较复杂,涉及到多方利益,协调利益分配是实施ppp项目的关键。成功推广ppp模式,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公共品与服务领域,需要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
首先,制定法律、法规保障私人部门利益。公共品与服务项目通常前期投资额高,回报周期长,影响项目的因素多,收益不确定性大,私人部门在参与这些项目时会考虑进入后的风险。如果没有相应法律、法规保障私人部门利益,ppp模式难以有效推广。通过立法等形式,对私人部门利益予以保障,方能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
其次,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政府部门对政治风险、法律变更的承受能力强,而融资、经营等风险,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分配风险,建立合理公平的风险分担机制。
最后,协调好参与方利益。在ppp项目中,政府主要任务是监管,对私人部门的利润进行调节,代表公众利益的同时保证私人部门能够得到合理收益。在签订合同时,制定好收益分配规则,均衡各方收益。如果私人部门从ppp项目获得利润较低时,政府根据合同对其进行补贴以保证合作继续,反之,若私人部门从ppp项目中获得超额利润时,政府可根据合同控制其利润水平。
结论:
ppp运营模式可以为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找到一条效率更高、共享风险更低、由民营部门来更多参与公共服务建设模式,可以有条件降低现有地方政府的债务。政府应该在如何良好运营ppp模式方面加大研究和投入。
但是ppp模式不是万能钥匙。在中国目前的经济状态下ppp模式值得推广,但能否推广成功,取决于还是政府对待ppp模式的认知和态度以及政府在法治建设和信托责任方面的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