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又称为“证券信用交易”,包括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以及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融资是指证券公司给客户借钱买证券,到期之后客户向证券公司偿还本息,其中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称为“买空”;融券是指借证券来卖,再以证券的方式返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之后归还相同数量和种类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其中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目前世界上的融资融券业务的模式主要有3种: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和中间型信用交易模式。
1、以美国为主要代表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亦即分散授信模式。在高度市场化的美国,政府并不设立专门的信用融通机构,而是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占据中心地位,同时允许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当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不足以满足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需求时,证券公司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通,如回购、抵押贷款等方式。
2、以日本为主要代表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也称集中授信模式。在集中授信模式中,政府设立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用以调控与垄断融资融券业务。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惟一的链接。当客户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证券公司不能以自有资金和有价证券直接向投资者提供服务。而当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或有价证券不能满足投资者需求时,证券公司也不能直接向其他金融机构融通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要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必须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转融通。同时,在此模式中,投资者仍然向证券公司提出融资融券申请,证券金融公司只能作为证券公司和货币市场的中介,而非直接参与者。
3、以我国台湾为代表的中间型信用交易模式,也称双轨制授信模式。在该模式中,证券金融公司不再具有垄断地位。除了证券公司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外,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同时,证券公司除了从证券金融公司处获得资金或证券外,也可以从其他金融机构处进行融资。在此模式下,证券金融公司不再是证券公司与货币市场的惟一连接,证券公司拥有了相对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我国把融资融券纳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但是,第四十九条又规定了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五个条件,这说明只有一部分证券公司是可以经批准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同时,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这一规定又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的地位。
综上,结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为我国的融资融券模式是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双轨制”的基础上形成的,选择这一模式既有利于防范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市场信用薄弱等缺陷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又避免了像日本采用“单轨制”所带来的市场垄断弊端,有利于融资融券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