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3月8日公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担保行业始于20世纪90年代,最初的担保公司多为政府出资成立,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当今的担保行业已经发展成为包括融资性担保、合同担保、诉讼担保等众多产品的跨领域行业。融资性担保是担保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据了担保市场绝大部分份额。融资性担保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降低市场风险、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担保公司在融资活动中,对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清偿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向债务人收取一定金额担保费用的商业信用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以及资信评级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涉及债权债务关系、担保关系以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等法律关系。融资性担保业务品种主要包括了:贷款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不包含债券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其中,贸易融资担保,指贸易商(债务人)向银行申请与贸易结算有关的短期融资时,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债务人依约偿债的能力向银行提供的担保;票据承兑担保,指债务人开出商业票据时,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债务人按期偿债的能力向票据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信用证担保,指债务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债务人依约偿债的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指债务人以特定项目的预期收益以及权益、资产的处置作为还款来源向银行申请融资时,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债务人依约偿债的能力向银行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