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节能量审核单位:
为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监管,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0]258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13]1132号)相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拟于2013年8月开始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开展专项监察,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5家节能量审核机构。
二、监察内容
1.是否出具虚假审核报告;
2.是否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重大纠纷;
3.是否一年内两次出现项目审核节能量较大偏差;
4.是否拒绝接受节能量复核任务。
三、监察方式
由市节能监察大队会同相关单位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现场监察。
四、监察要求
节能量审核机构要重视此次专项监察工作,整理好相关项目材料,安排主要负责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配合做好现场监察等相关事宜。
五、监察结果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