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全文发布2个月后,中国外资项目审批象征性地开放了一小步。昨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从《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采访情况来看,多数采访对象认为此次意见稿还是趋于保守,未能达到预期结果,并对未来开放力度有更高期待。
开放力度堪忧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外资所所长何曼青对本报记者表示,总体感觉意见稿还是偏保守。当然,因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完还没有多久,一些相关的措施不可能出来得这么快,这样的一种渐进的方式,也还是可以理解的。
一位接近决策层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说,从意见稿来看,确实有一部分从审批划到备案核准了,但这样的开放力度还是让业内十分失望,并没有达到预期。
“可以看出,目前在开放领域的阻力还是很大的,还处于磨合阶段。这次如果真要改,就应该将支持鼓励类全部改成备案,只保留限制类,这样才能为未来负面清单做准备。”上述人士说,“未来还有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这样的开放力度,还是很让人担忧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放宽投资准入,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对以上领域的开放,将以中美bit谈判确立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结合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实施,有序扩大服务领域对外开放。
从国际经济趋势来说,外贸领域的重要性也已开始让位于投资领域。因为随着贸易便利化政策的普遍实施以及多年实践经验,贸易领域的壁垒已经被商家用各种巧妙的方式规避,国际贸易领域总体金额上升空间短期内依然有限。另一个明确的信号是,中美、中欧bit谈判相继开启。
其中,中美之间就bit已经实质性地开启,现已进入文本谈判。以往,国际投资领域规则分散,不够明确。由于中美分别是投资和贸易领域金额第一、第二大国家,因此,中美的谈判文本,对于全球投资领域的规则重构,也将起到奠基性的作用。
2013年,我国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下同)901.7亿美元,同比增长16.8%。而同一时期,中国实际使用外资(外商直接投资,fdi)1175.86亿美元,同比增长5.25%。对外直接投资仅比实际使用外资少了274.16亿美元。
对比近年的数据,可以看到资本流出追近流入已成趋势。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统计,2009年~2012年,中国fdi流入量分别为950亿美元、1057.4亿美元、1240亿美元和1210亿美元,流出量则分别为480亿美元、680亿美元、651亿美元和840亿美元。2012年,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对外投资国,仅次于美国和日本。
最近五年,中国已经进入对外投资的快速增长期。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的比例从上世纪90年代的18:1迅速上升到2009年的2:1。随着对外投资潜力的进一步释放,将比预期更早达到1:1。
这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是,随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进入程度的提高,对应市场希望中国也能进一步提高中国市场开放的程度,做到对等开放。客观上,这也符合中国更加开放、调整结构的改革方向。
外资三法修订须加速
过去三十年,中国成功地利用各种优势,吸引了全球资本,带动了就业、出口以及产业升级。但与此相对应的核心问题是,外资相关法律并没有随之“升级”。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共有三部: 《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事实上,三法已经不适应目前利用外资形势下的法律需求。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黄峰去年在一个专题发布会上表示:“商务部希望能够在适当的时候启动外资三法修订,使得修改后的法律能够和国际投资的惯例、原则衔接起来。”
外资三法分别在2001年前后做过修订,但距今已有十余年时间。据黄峰介绍,这种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规定比较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所冲突。
曾在过去3~5年参与法律修改意见征集的何曼青对本报记者表示,法律修订还在进行,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精准性要求,出台目前还没有时间表。
“最终的希望是,能够将三法废除,统一出台新的《公司法》。 ”何曼青说,“外资审批改革未来的方向还是应该进一步放开,以负面清单为基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前述接近决策层人士认为,要真正解决问题,还是得加速法律修订过程。
三法确定了部分对外资管理的内容,但是在产业政策、产业准入目录、企业并购、安全审查、股份公司、合伙企业方面缺乏相关内容。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新政相继发布后,三法中相应的内容也需要修改。另外,由于跟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相适应,管理体制要进行改革,三法也必须修改。
未来的一个主要方向是,还需要政府在投资准入方面下放权限的同时,加强投资中和投资后的监管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