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
——国家发改委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流程
事项名称 |
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审核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
申请材料目录 |
1.资金申请报告; 2.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申请贴息的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8.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9.国家发改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
初审条件 |
1.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2.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3.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4.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5.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6.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
办理程序 |
1、接收。受理窗口统一接收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2、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受理;接收申请材料后逾期未告知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审查、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听证、专家评议等,并作出初审决定。上述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5、送达。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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