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
(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立项指南
事项名称 |
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申请材料目录 |
1. 资金申请报告;
2.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3. 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4. 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5. 需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
初审条件 |
1. 符合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2. 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3. 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4. 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落实;
5. 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
办理程序 |
1、接收。受理窗口统一接收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2、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受理;接收申请材料后逾期未告知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审查、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听证、专家评议等,并作出初审决定。上述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5、送达。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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