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内)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指南
事项名称 |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内)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
申请材料目录 |
1、 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
2、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6、对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7、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说明材料;
8、按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9、需区县政府配套资金的市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小城镇建设项目,承诺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1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审查批准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11、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的1、2、6、7、10、11 |
审批条件 |
1、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准意见;
3、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成熟;
4、需区县政府配套资金的市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小城镇等建设项目,承诺资金已落实; 5、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专家评估;
6、需征地的项目初步完成征地、拆迁安置方案;
7、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中的1、3、4、5、7。 |
审批程序 |
1、接收。受理窗口统一接收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2、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受理;接收申请材料后逾期未告知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审查、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听证、专家评议等,并作出决定。上述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审批时间不计算在内。
5、送达。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
审批决定 |
能够批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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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我司提供的报告问题导致立项失败,我方将全额退还编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