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外贷款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国外贷款项目立项指南
事项名称 |
国外贷款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3]19号);
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28号令)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
申报须提供材料 |
1、项目规划申请报告
2、省财政厅财政担保意向书
3、项目建议书
4、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初审意见
5、环保部门立项初审意见
6、资金筹措意向资料
7、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
8、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
9、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预审意见
10、环保部门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意见
11、财政部门担保意见
12、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意见
13、资金申请报告 |
审批条件 |
1、规划申请阶段:
(1)项目规划申请报告;
(2)省财政厅财政担保意向书;
2、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
(2)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初审意见;
(3)环保部门立项初审意见;
(4)资金筹措意向资料;
3、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
(2)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
(3)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预审意见;
(4)环保部门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意见;
(5)财政部门担保意见;
(6)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意见;
4、资金申请报告阶段:
(1)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批准文件;
(3)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4)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如项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5)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 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
许可时限 |
正式受理起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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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我司提供的报告问题导致立项失败,我方将全额退还编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