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目录》外企业投资项目立项指南
事项名称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办理依据 |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146号令);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32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鲁发改审批〔2011〕143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办理暂行规定》(鲁发改审批〔2011〕1438号)。 |
受理条件 |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2、符合国家、省级相关规划 |
申报材料 |
(一)由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由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由具有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项目简介。
(四)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五)市、县所属项目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初审意见。
(六)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审批流程 |
1、行政审批管理处在接收到申请者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
2、对决定受理申请的,行政审批管理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形成批分意见,同时分发给主办和会办处室。
3、主办处室对申请者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以核准决定。
4、对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管理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批准决定书》和《不予批准决定书》,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办理情况。 |
办理期限 |
1、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对不具备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2、自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经分管主任核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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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我司提供的报告问题导致立项失败,我方将全额退还编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