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
事项名称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办理依据 |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19号令);《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142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鲁发改审批〔2011〕143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办理暂行规定》(鲁发改审批〔2011〕1438号)。 |
受理条件 |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2、符合国家、省级相关规划 |
申报材料 |
(一)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核准的请示文件。
(二)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范性土地证明、文件。
(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依据鲁环发[2010]42号)。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七)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八)市、县所属项目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初审意见。
(九)工业类项目还需出具安全生产部门出具的安全审查意见。
(十)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审批流程 |
1、行政审批管理处在接收到申请者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
2、对决定受理申请的,行政审批管理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形成批分意见,同时分发给主办和会办处室。
3、主办处室对申请者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以核准决定。
4、对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管理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批准决定书》和《不予批准决定书》,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办理情况。 |
办理期限 |
1、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对不具备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2、自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经分管主任核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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