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间接利用外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含初审)
——外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指南
事项名称 |
对间接利用外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含初审)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28号令)。 |
申报条件 |
1、执行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的情况;
2、建设内容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划;
3、项目的建设规模符合行业发展需要;
4、项目的规划方案、建筑方案合理;
5、设计方案中采用的标准符合勤俭节约的方针,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6、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7、项目有效利用了资源(包括节能、节水、节地);
8、项目的投资估算经济、合理;其他配套资金已落实;
9、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达到各方面的要求;
10、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11、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12、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13、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
申报材料 |
一、一般报批资料
1、项目申请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计方案);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规划意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6、土地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权证;
7、环保意见: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
8、其他资金落实证明:落实项目资本金的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函/自筹资金证明;
9、担保函。
二、如有必要,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政配套初步意见;
2、政府有关部门(如绿化、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生产等)的初步意见;
3、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4、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三、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资料 |
审批流程 |
申办对象提交合格申报材料,市发展改革委依据权限审核并出具批复文件、或初审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
办理期限 |
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返回上海市立项流程>>
若因我司提供的报告问题导致立项失败,我方将全额退还编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