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境外投资项目立项流程
事项名称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
设立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21号令);
2.《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及《陕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陕西发改发﹝2005﹞102号文印发)。 |
申报条件 |
1.项目申报符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陕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2.项目申请报告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746号)规定的要求;
3.项目申请文件应当简要论述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投资各方情况、项目主要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主要内容并明确初审意见;
4.境外收购、竞标项目应当在对外开展实质工作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要求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经项目核准机关确认。 |
申报材料 |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包括规划、环保、土地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具有相当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办理流程 |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省属企业对外投资通过省级有关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其他企业对外投资应通过注册所在地市级或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中央在陕企业核准通过其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属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的,由省发改委核准并出具书面核准文件;超出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不予受理的,省发展改革委将告知项目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
办理期限 |
条件具备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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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我司提供的报告问题导致立项失败,我方将全额退还编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