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限额下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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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名称 |
限额下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
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法规政策依据 |
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8〕196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委托地方审批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3558号) |
审批条件 |
1.适用于借用外国政府贷款1000万美元(或800万欧元)及以下的项目(日本政府贷款项目、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以及国家统还得项目除外);
2.项目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和使用规定;
3.项目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4.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5.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6.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
办理流程 |
一、窗口办理流程:
项目单位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接收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办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初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在资料齐全并合法定形式的条件下,予以审查批复,并将批复文件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复核备案——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备案并出具复核确认书的,将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和复核确认书一并交予项目申请单位。
二、网上办理流程:
项目单位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网上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接收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办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初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在资料齐全并合法定形式的条件下,予以审查批复,并将批复文件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复核备案——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备案并出具复核确认书的,将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和复核确认书一并交予项目申请单位。 |
办理流程 |
1.企业向审查机关提出节能审查或登记备案申请,并提供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告书、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2.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后,先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3. 对符合要求的节能登记表,审查机关直接予以登记备案,并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机关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理由,并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发送项目申请单位。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备案时间不计入内)。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之项目申请人。 |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
1.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请报告通用大纲”(发改办外资〔2008〕1969号文附件)要求编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文件;
3.财政部下达的拟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文件;
4.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5.国外贷款机构需进行事先评估的,提供国外贷款机构的意向承诺;
6.医疗项目有购置大型医疗设备的,需附卫生部门的购置许可文件;
7.其他需提供的文件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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