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流程
事项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包括内容 |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
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条件 |
(一)节能评估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
办理期限 |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后,项目节能评估编制单位修改节能评估报告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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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我司提供的报告问题导致立项失败,我方将全额退还编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