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申报流程
事项名称 |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办理依据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第十二项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第四条
《江苏省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60号) |
申报条件 |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法规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
申请材料目录 |
1.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4)环境影响评价;
(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
2.相关附件。包括: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属于个人出资的,还须提供个人身 份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
(8)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
申报流程 |
1.申报:市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相关附件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2.受理: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3.审查: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在进行核准审查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需要评估的,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4.决定: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项目核准通知书》或者《不予核准通知书》。 |
办理期限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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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我司提供的报告问题导致立项失败,我方将全额退还编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