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预评价导则》。
3.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上海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批工作程序》。
二、评审
(一)评审机构
按照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的要求,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交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或经认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本市范围内(包括宝钢集团梅山冶金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
(二)评审方式和专家组组成
1. 评审机构应邀请与该项目相类同的工艺、设备专业管理人员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该项目的设计单位、安全预评价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2. 专家组成员由评审机构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库、注册安全工程师或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相关专家中挑选,专家组成员一般3~5 人,除有相对应的安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专家外,还应由该项目类同行业的工艺设备(包括电气、仪表)专家参加。
(三)评审内容和要求
1.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中介机构,所承接的项目应为其资质内许可的专业范围。
2.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人员、审核人员都应持有有效的从事安全预评价资格证书。
3.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编写的格式、评价工作程序以及所附的资料应原则遵照并符合《安全预评价导则》规定的要求。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该项目安全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明确需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为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度,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的,评审机构亦应受理。
5. 安全预评价和报告编写所依据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选用正确。
6. 开展同类装置的调研,并收集附有相关的调研资料,其采用的数据资料充分、必需、有效。(包括:同类装置所采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措施,作业场所劳动卫生监测数据,典型事故案例等)
7. 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叙述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已作全面辨识,并指出主要的危险危害因素。改建、扩建项目涉及火灾、爆炸等重大危险因素,有可能对原有整体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对整个系统或整体装置进行安全预评价。
8. 总体布局合理,生产工艺与设备安全可靠。对涉及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评价单元划分正确,已选用“导则”所附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危险危害程度定量或定性评价。
9. 选用评价方法选用正确,定量评价中采用的参数可信及计算结果准确无误,定性评价结论可靠,切合实际。
10. 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安全生产补充对策措施应包括总图布置和建筑、工艺和设备装置、安全工程设计、安全管理及其它综合措施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11.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结论应明确以下内容:①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评价结果;②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危害因素;③应采取的安全生产重要对策措施;④得出拟建项目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结论。
(四)评审程序
1.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单位填写《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并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一起送交评审机构,直接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申请。
2. 评审机构在接到编写单位的“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在“申请表”意见栏中说明理由。受理评审的,评审机构应将评审专家组成员通报编写单位和建设单位征求意见,并在同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
3. 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前7天,将评审书面通知和待审的安全预评价报告送达参加评审的专家。为使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所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合理、可行,评审机构应邀请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和设计单位参加评审,并提出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视情参加,了解评审过程,听取评审意见。
4. 参加评审的各位专家应提供书面的评审意见,对报告提出的修改、补充意见应说明修改或补充的依据、理由,专家组应汇总各位专家的意见,形成《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和《专家评审会议纪要》。
5. 编写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安全预评价报告,正式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评审机构审核。
6. 评审机构接到编写单位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后3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正式函告编写单位,抄送建设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备案
(一)受理分工
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批工作程序》,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备案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其他分别由负责该项目审批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备案。
(二)编写单位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会议纪要以及评审机构审核意见的公函送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分送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于确认并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的依据。
建设单位填报《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随附上述材料送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评审机构的审查意见,确定是否给予备案,若同意备案,在《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备案意见栏”内,注明同意备案并加盖备案专用章。若不同意备案,则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抄送编写单位及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
四、其他事项
1. 审查机构及其组织的专家应当保守有关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2. 审查工作要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的工作作风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原则。
3. 承担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的机构对其提出的审查结果负责。
4. 评审工作发生的费用,由编写单位列入安全预评价费用中支付,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编写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制作一定数量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由建设单位分别送设计院、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
五、实施日期
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