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他项目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理由与目标。
(二)市场预测。
(三)资源条件评价。
(四)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五)厂址选择。
(六)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七)原材料燃料供应
(八)总运输及公用辅助工程
(九)环境影响评价
(十)人力资源、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十一)项目实施进度
(十二)投资估算及融资方案
(十三)财务评价
(十四)国民经济及社会评价
(十五)风险分析
(十六)研究结论及建议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审批机关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企业对所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文件
(五)招标方案审批表
(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节能评估意见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包括:开采项目采矿证、原料、电、水供应协议,银行贷款承诺及企业自有资金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文件等)
核准项目具备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由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建设厅)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厅)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环保厅)
(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节能评估意见
(五)企业对所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文件
(六)企业对项目开工承诺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包括:开采项目采矿证、原料、电、水供应协议,银行贷款承诺及企业自有资金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核准文件等)
备案项目具备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报告(重大项目备案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项目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备案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企业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承诺证明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件
(四)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如有国外引进设备,须注明外汇使用额度及进口设备数量)
(五)企业对所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文件
(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节能评估意见
(七)企业对项目开工承诺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