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自项目建议书批准后,6个月内应按照项目建议书申报程序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申请文件,逾期市发改委不再受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事宜,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也自动失效。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其初步设计文件中若概算超过可研报告确定的总投资10%或建设规模超过可研报告确定的5%,需按照程序重新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程可行性报告研究的主要内容
1、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方案,包括法人资产质量情况、经营业绩、筹资能力分析等;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项目建设地址、占地面积、工程地质情况、外部条件落实情况,拆迁面积、拆迁安置方案等;
4、工程建设总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建筑面积,拆迁还建面积和内容;
5、建设工程标准,包括工程技术参数、建筑物的结构设计、设备选型、内外装修标准等;
6、生态与环境保护措施;
7、工程建设及招投标方案;
8、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落实情况;
9、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
10、结论意见。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
1、规划部门关于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和审定的总平面图复印件;
2、建设用地预审报告或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3、项目联合建设(或合资、合作)合同书;
4、拆迁安置方案审查意见;
5、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业审查意见书;
6、除市级和中央财政性资金外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对项目业主的自有资金由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对信贷资金需有关商业银行市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承贷意向书;
7、招标基本情况表;招标初步方案;
8、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9、有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或专家评估论证意见;
10、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复印件;
11、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