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项目和承办处室
根据核准目录,农林水利项目由农经处主办;能源项目除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由市场处主办外,其余由能源处主办;交通运输项目由交通处主办;信息产业及高新技术项目、邮电通讯项目由高技术处主办;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项目由工业处主办;市政环保类项目和政权建设项目、党政群团建设项目由投资处主办;社会事业项目、旅游项目由社会处主办;金融项目由资金处主办;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统一由外经处主办。
二、核准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以及《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内资核准项目原则上须提供由具备甲级资质(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一式5份,示范文本详见附件二)及申请单位请示文件(一式2份)。
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以及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勿需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只填报项目核准申请表(详见附件三)。项目核准请示文件标题为:《xxx关于核准xxx项目的请示》,并在文件附注栏标注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不同核准项目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附件。
(一)农林水利类项目
1.开荒农业项目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项目招标方案(详见附件一)。
2.水利项目(水库、堤防)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涉及城镇供水特许经营的水库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防洪工程的防洪治导线及水库工程的水资源论证等行业审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对移民征地及拆迁安置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依据:《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招标方案(详见附件一)。
(二)交通类项目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水运项目还应具备以下资料:港航管理部门的岸线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行洪能力的影响论证研究报告批准书》、《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标准批复》、《项目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与国铁接轨的铁路项目应具备铁道管理部门对接轨的审批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第21号令,];民航项目应具备民航管理部门对改扩建项目的意见[依据: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建设管理规定];
——项目招标方案(详见附件一)。
(三)能源类项目
1.电力项目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电源项目需由市电网管理部门出具同意接入系统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水电项目需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流域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对移民征地及拆迁安置规划方案同意意见[依据:《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中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
——项目招标方案(详见附件一)。
2.煤炭项目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区规划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项目招标方案(详见附件一)。
3.输气管网(非跨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市商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前置批准文件;
——项目招标方案(详见附件一)。
4.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项目招标方案(详见附件一)。
(四)工业类项目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涉及矿产资源转化项目,需提供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源贮量审查意见;林纸一体化项目需提供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基地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项目招标方案(详见附件一)。
(五)市政环保和政权建设、党政群团项目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项目招标方案(详见附件一)。
(六)社会事业类项目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项目招标方案(详见附件一)。
(七)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
1.外商投资项目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表(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
——项目招标方案(详见附件一)。
报国家核准的项目,规划、国土、环保部门意见应是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
2.境外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以及工作时间计划表在内的信息报告,并附有关确认函件。
四、核准受理程序
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暂行规定》执行。
附件一:
招标方案报送说明
1.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29号)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在申请核准报告中对招标方案进行专章说明、填报相关表格。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填报附表一。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填报附表二。
2.项目申请单位提出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5号)第五条的规定一同报送下列材料: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内设的招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以往编制的同类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3.拟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说明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法定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