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指南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指南
事项名称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指南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2、《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1]235号)
4、《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 (发改外资[2010]2661号) |
申报条件 |
1、申请人为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的境外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3、项目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引国外先进技术;
4、项目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5、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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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机关 |
1、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合称一类项目),由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核准;
2、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合称二类项目),由重庆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生效;
3、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合称三类项目),由重庆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登记;
4、特殊项目以及前往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由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注:特殊项目是指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和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
申请材料目录 |
1、项目核准请示文件(适用于一、二类项目);
2、项目申请报告(适用于一、二类项目)或项目核准登记表(仅适用于三类项目);
3、证明投资各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适用于一、二类项目);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适用于所有项目);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适用于涉及国内银行贷款的项目);
6、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适用于涉及以资产权益出资并按其评估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的项目);
7、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适用于涉及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
8、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信息报告确认函件(适用于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
9、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适用于涉及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项目)。 |
申报流程 |
1、项目单位需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将申报文件先报送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计委(计经委、发展改革委)审核,再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计委(计经委、发展改革委)报市发改委汇总和审核。
2、市级各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计委(计经委、发展改革委)需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发改委报送市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单位也可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 |
核准时限 |
一类项目由重庆市发展改革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初审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二类项目由重庆市发展改革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三类项目由重庆市发展改革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4、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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