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能源项目核准(审核)制度
——新能源项目核准流程
事项名称 |
新能源项目核准(审核)制度 |
核准依据 |
《黑龙江省非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四条规定:“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省投资项目核准的管理工 作”。《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66号)规定:“负责拟定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及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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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以下条件、标准的,予以批准:
1.符合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2.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新能源投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3.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行业规划要求。
4.项目须取得第四条所列所有支持性要件。 |
申请材料目录 |
(一)项目责任单位起草的项目核准申请;
(二)由相关行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四)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用地的除外);
(五)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省级电网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根据规划、区域电力市场需求和电网调峰能力,向省发改委出具的项目接入电网意见的复函;
(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及评审意见书;
(八)省地震局批复文件;
(九)省文化厅基建考古办公室批复文件;
(十)省水利厅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意见;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十二)省级银行贷款承诺函;
(十三)资本金证明;
(十四)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
(十五)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出具的项目评估报告;
(十六)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十七)风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还需要纳入通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的省级年度开发方案;
(十八)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它材料。 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材料除特殊注明外须为原件。 |
办理程序 |
(一)申报 项目责任单位将项目核准申请报省发改委办公室登记,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后,转能源三处承办。
(二)受理 承办人a、b确认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是否纳入国家和省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申报所需材料是否齐全,风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还需纳入省级 年度开发方案并通过国家能源局审核,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申报项目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纳入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但材料不齐全的, 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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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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