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批项目建议书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
3、初步的资金筹措方案。
二、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
2、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意见;
4、资信证明,包括财政资金承诺函、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资金证明;
5、工程招标方案;
6、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7、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8、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9、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书;
10、节能审查意见;
11、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1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13、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
14、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
15、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16、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17、用林地项目征用林地审批意见;
18、码头项目岸线规划审批意见;
19、涉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
20、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人防、消防、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取水许可、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
21、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文本;
3、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4、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四、报批工程开工报告应提交的材料(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据赣府发[2009]10号文规定:该内容审批权限已下放至设区市发改委)。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开工报告的文件;
2、项目法人设立的批准文件;
3、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的批复文件;
4、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5、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6、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及已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
7、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图纸交付协议,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需要的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图纸;
8、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
9、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已签订的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的协议;
10、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的证明材料;
11、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