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审批
——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审批流程
事项名称 |
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审批 |
设定依据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2]2号 )
关于印发《江西省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能源字[20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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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
二、从事新能源的研究、开发和利用;
三、财务核算和管理体制健全;
四、有必备的研发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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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 |
一、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请补助扶持的,还需提供已落实或者已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列入国家或者省重点研究项目、以及获得国家专利保护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申请滚动使用的项目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情况报告等;
六、申请贷款贴息扶持的项目,还需提供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文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项目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复印件(由贷款银行加盖与原件相同的印章);
七、其他与申请发展专项资金有关的材料。 |
办理程序 |
申请发展专项资金的在赣中央单位和省属单位直接向省能源局申请;地方单位向所在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提出申请,各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能源局。经省发改委批准同意的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拨付。
1、省属企业的补助资金由省能源局通过省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下达;
2、各设区市企业由省能源局通过各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下达;
3、股份制企业控股方为省属企业的,参照省属企业办理;
4、控股方为地方企业的,按各设区市企业办理;
5、控股方为其他企业的,由省能源局通过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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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14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有关部门初审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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