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流程
事项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法定条件 |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准入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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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市(州、地)发展改革委报送节能登记表或节能评估文件的申请文件;
2、项目单位自行编制的节能登记表(六份)或具有相应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二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资金申请报告)一份。 |
办理流程 |
1、项目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材料。
2、主办处室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相关要求的,主办处室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予以办理。
3、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要求的,主办处室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主办处室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主办处室初审后,将初审意见提交委分管领导决定。
4、审查结束后,主办处室根据审查结果制作决定文件。需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的重点耗能项目,经委主任会审议通过后制定决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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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受理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备案,受理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受理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节能评估报告表和报告书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需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的时间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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