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公开原则,保护和实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了解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委依法必须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应当在机关办公楼一楼大厅以电子触摸屏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同时还应当通过青海经济信息网、机关内网等形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第三条:公示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有关书面文件送达方式等与申请行政许可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承办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青海经济信息网、机关内网的相应栏目中公开。公众要求查阅的,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
第五条: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该许可事项的处室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行的信息。
第六条:委办公室应确保电子触摸屏、网站在法定工作日内正常运行,因设备故障、停电等原因造成不能公示时,应在办公楼显著位置张贴通知告知公众。
第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公示公开义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具体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的相应行政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