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节能评估审批流程
事项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六号令)。 |
办理条件 |
以下三类项目应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经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申请材料 |
1、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中直企业的省级分公司(派驻机构)、省直企业总公司出具请示文件(一式两份);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一式两份);
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两份)。
4. 以省直有关部门或中直企业的省级分公司(派驻机构)、省直企业总公司名义申请节能审查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由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新增能耗计入当地能源消费量承诺书。 |
办理流程 |
1.申请: 项目单位组织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直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要件初审,初审合格后初审机关向省发改委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
2.受理:收到申请文件、资料后,按照受理范围和申请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与否分别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材料审核: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的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并出具相关结论(不计入审批时限)。
4.起草审批文件:审批文件经委内核签后,编号用印,形成正式文件。
5.发文: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取件。 |
审批时限 |
节能评估报告书(15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表(10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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