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闽侯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工程600吨/日)项目申请报告获得福建省发改委批复。批复原文如下。
福建海峡环保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提请核准〈闽侯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工程600吨/日)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榕海环[2013]197号)及有关附件均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促进闽侯县及附近区域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同意建设闽侯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单位为福建海峡环保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闽侯县祥谦镇肖家道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规划总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其中一期工程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600吨,建设一条焚烧炉生产线和配置一台12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主要建设内容:垃圾接收及储存系统、垃圾焚烧系统、余热利用及发电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灰渣处理处置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主厂房及汽机房、厂区道路、绿化工程及其它配套公用工程。
四、主要设备选型:焚烧炉采用机械炉排炉;烟气净化采用“半干法+干法+活性碳喷射+袋式除尘”组合工艺;炉渣、飞灰、渗滤液等处置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要求执行。
五、项目节能方案: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折2009.3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已由闽侯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认真落实评估报告中提出的社会稳定风险预防和化解各项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七、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29842万元,所需建设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筹措,其中项目资本金11851万元,占总投资的39.7%。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本批复附《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一份,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事项,应报我委重新核准。
九、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闽侯县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121201000067号,闽侯县住建局出文同意该选址意见书延期至2014年12月23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闽国土资[2010]预128号,省国土厅同意该用地预审意见书延期至2014年12月27日)、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闽侯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600吨/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榕环保[2012]478号)、福建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闽林地审[2013]462号)、闽侯县住建局关于闽侯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申请报告审查意见的函(侯建函[2013]67号)、闽侯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闽侯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初审意见(侯发改[2013]127号)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侯政文[2010]157号)。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请福建海峡环保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