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发改委对《晶澳太阳能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新建500mw太阳能电池组件项目核准的请示》进行了批复,批复内容如下。
宁晋县发展改革局:
你局报来《晶澳太阳能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新建500mw太阳能电池组件项目核准的请示》(宁发改[2013]9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对该项目予以核准。核准事项如下:
一、项目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单位为晶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由晶澳太阳能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独资设立。
二、项目内容为建设太阳能组件生产线,年产太阳能电池组件500mw。
三、项目总投资2487万美元(折合15200万人民币,汇率按1:6.1118计算,下同),其中建设投资1530.54万美元(折合9354.36万人民币),流动资金956.46万美元(折合5845.64万人民币)。项目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折合6111.8万人民币),占总投资的40.2%,由晶澳太阳能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现汇出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
四、项目选址在河北宁晋县西城工业区,拟租赁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园5#厂房,不需新征土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宁晋县环保局批复(宁环评表2013[233]号)。
五、原则同意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
六、该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鼓励类第三类制造业第二十条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第11项“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动力镍氢电池、新镍蓄电池、锌银蓄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等……”。请企业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利用、安全生产、企业设立、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 、此核准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两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