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89项:“全国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家粮食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7号)规定国家粮食局“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国家投资项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第3号)等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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