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09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无
工业和信息化部
企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改委。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下简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应当依法取得《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证书》”。第九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