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491号)“第四条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六)海域、海岛、海岸带的整治修复及保护。”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44号)“第九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海岛保护、管理和生态修复。”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发《国家海洋局专题会议纪要》(2010年第10期)“海岛类项目由海岛办负责……负责审查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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