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01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无
科技部
事业单位、企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15号)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建设实验室)应当报科学技术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