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规定,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设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及能力建设。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规定,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制定、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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