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1-008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计划审批
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机关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第(五):“中央财政按照退耕还林面积核定各省(区、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并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包干到省”。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国家发改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汇总审核并下达任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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