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做大进口贸易规模,促进我市贸易平衡,根据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口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13〕153号),决定开展2013年度进口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重庆市进口资助产品目录》(见附件)范围中的产品的我市外贸流通型企业。
(二)申请企业应在重庆注册登记,并在近两年内没有骗税、骗汇、走私及因知识产权或环保问题被市级有关部门查处并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本市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进口用于自身生产所需的产品和笔电及其配套企业不能申报。
(三)申请资助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
(四)申请资助的企业当年一般贸易进口额须达到申报类别的最低标准,分别为:大宗资源性产品3000万美元以上、机电设备产品2000万美元以上、日用消费品300万美元以上。
二、申报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重庆市进口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及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进口资助的产品为2013年1月1日-2013年8月31日期间已完成报关并体现海关数据。同时,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10月21日前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至市外经贸委外贸处。
请抓紧时间组织申报工作。
市外经贸委联系人:王彦,毛庭婷
联系电话:89018570、89018144,传真:89018357。
特此通知。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