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有关地勘单位:
为贯彻《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鄂发〔2010〕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湖北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36号)精神,落实“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地质找矿新机制,促进我省资源产业可持续发展,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制定了《2014年度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好相关申报工作。
附件:2014年度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11日
附件
2014年度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
为贯彻《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鄂发〔2010〕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湖北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36号),落实“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地质找矿新机制,促进我省资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制定了《2014年度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立项指南》)。
一、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部省合作开展湖北省地质找矿工作实施方案》、《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整装勘查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县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体推进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湖北省地质勘查规划(2011—2015)》。
二、指导思想
围绕“三年有重大进展、五年有重大突破、八年重塑矿产勘查开发格局”的总体目标,根据《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和《部省合作开展湖北省地质找矿工作实施方案》、《湖北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部署,以“整合要素、整装勘查、整装开发、和谐矿区”为总体方向,推行“科学规划、统一部署、整体展开、有序推进”的管理方式,落实“政府引导、公益先行、企业主体、市场配置”的运行机制,以满足国家和省资源产业发展需求为目标,以实施整装勘查为抓手,以发现大中型矿床为重点,全面推进湖北省地质找矿战略行动,有机衔接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引导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降低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风险,进一步拓展地质勘查服务领域,促进我省资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争取在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实现找矿重大突破,为我省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式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三、立项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立项要求、立项程序和立项结果公开,对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各类地质勘查单位平等对待,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和承担单位。
(二)定位衔接,引导示范。
充分吸收公益性地质工作和矿产勘查工作取得的成果,切实加强与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有机衔接,着力发挥省地质勘查基金政策调控和降低勘查风险的作用,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我省地质矿产勘查工作。
(三)统筹部署,突出重点。
从我省调整资源产业结构和优化勘查开发布局的大局出发,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部署。优先安排国家和省急需矿产资源的勘查;优先安排重要成矿区带上具有大中型成矿远景的重大项目,其中,条件成熟的实施整装勘查;优先安排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对新型产业发展和县域资源勘查开发整体推进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矿产勘查项目。
(四)投资多元,风险共担。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鼓励重点矿业企业与地勘单位、地勘单位与地勘单位、社会投资人与地勘单位等联合申报,落实 “统一组织管理、统一找矿思路、统一勘查方法、统一工作进度、统一预算标准、统一质量要求”的工作机制,整体推进全省地质找矿工作,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分担找矿风险,共享找矿成果。
(五)合同制管理的原则。
通过立项的地勘基金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与相关合作方、项目承担单位分别签订项目合作勘查投资合同和勘查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目标任务
(一)提交333及以上类别资源储量、具有进一步勘查前景的勘查区或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地,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满足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基本需求。
(二)加快建立政府、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联动的地质勘查工作机制,着力推进整装勘查和整体推进工作,形成省级矿产地储备,降低后续勘查开发投资风险,对一般商业性矿产勘查发挥示范作用,体现地质勘查工作对矿政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
(三)提高地质勘查技术水平,促进找矿能力建设,增强地质勘查工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
五、立项条件
2014年度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以整装勘查为主体,按照《湖北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在已启动的整装勘查项目基础上新开3-5个整装勘查项目,在整装勘查区外围及重要成矿区带具有一定找矿潜力的地区开展矿产勘查工作,继续组织实施县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体推进工作,优先安排取得重要进展的矿产勘查项目开展续作工作。
(一)项目类别。
1.矿产勘查项目。
以铜、铁、金、磷、铅、锌、钼等为主攻矿种,兼顾稀土、硅石、高磷铁矿、石墨、银、锰、地热、硫铁矿、硒、钒、纤维石膏、高铝粘土及新型工业矿物原料。其中:长江中下游成矿带湖北段以铜、铁、金、钼、钨为主;湘西—鄂西成矿带湖北段以磷、铅、锌、银、硒为主,兼顾钒、钼、金、硅石、铁(高磷铁矿)、石墨、硫铁矿;武当—大别成矿带湖北段以钼、铜、金、银为主,兼顾稀土、铁、锑、钒、磷、铅、锌、萤石、重晶石;钦—杭成矿带湖北段以钨、金、锑及稀土为主;江汉盆地成矿区以纤维石膏为主。
2.矿产调查项目。
选择地质工作程度相对较低、成矿条件有利的区域,运用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结合基础地质调查,研究区域成矿条件和成矿规律,对所选择区域的资源潜力和找矿远景进行预测评价,划定可供进一步找矿的勘查工作矿区,并对有代表性、有远景的矿(化)点、异常及含矿地段作出评价。有选择地安排1-2幅1:5万区域矿产调查项目。
3.科学研究类项目。
根据矿产勘查工作和布局的需要,为丰富和完善鄂西磷铅锌矿、鄂东铜铁金矿的成矿规律及今后找矿方向提供依据,开展鄂西磷铅锌矿地质特征及成矿规律研究,系统总结鄂西磷铅锌矿含矿岩系对比划分、岩相古地理环境及成矿规律;开展鄂东地区铜铁金矿成矿背景、成矿规律,特别是第二找矿空间的地质特征研究,系统总结成矿模式、岩体和构造与成矿关系及赋矿规律、物化探方法的有效性,提出优化部署地质找矿工作的建设性意见。有选择地安排1-2个科学研究类项目。
(二)预期规模。
矿产勘查类项目应当符合地勘基金支持的重点矿种要求,具有良好的找矿前景,远景规模应达到小型以上。项目勘查工作方案应当符合项目区的地质特点,采用经济、科学、有效的勘查技术方法,合理设计实物工作量;矿调类项目应当针对成矿区带有望取得突破的地段提出有针对性的评价方法和方案;科研类项目必须与国家级和省级整装勘查工作相衔接,突出重点,聚焦服务于整装勘查急需解决的重大地质理论、技术方法和工作部署问题。
(三)勘查单位资质要求。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具有固体矿产勘查甲级资质,专业勘查技术服务(不含地质实验测试)可委托低一等级资质的地勘单位合作承担;地质实验测试,应当委托具有相同等级地质实验测试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委托专业勘查技术服务的,须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
六、申报程序
(一)整装勘查项目。
根据《湖北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安排,结合工作条件,由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提出2014年度新开整装勘查项目建议,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项目可行后发布公告;有意承担整装勘查项目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根据公告要求和条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实施的技术方案;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技术方案评选结果,优选项目承担单位。
续作整装勘查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立项申请要求编制续作勘查区和新上勘查区2014年度的勘查实施方案,新上勘查区须征得工作区所在地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二)自主申报项目(含整体推进项目)。
各市(州)、县(市)提出的立项申请,由各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排序后连同初审意见书提出申请;国有地勘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初审排序后连同初审意见书提出申请;无主管部门的地勘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由项目申请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初审排序后连同初审意见书提出申请。原则上每个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2项。
七、申报项目审查
(一)项目形式审查要点。
1.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立项指南》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是否具有开发利用前景,是否为已有查明矿产地;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2.地质勘查单位是否满足相应资质要求。
3.涉及探矿权设立的基金项目,在提交申报资料时,必须先核实申报项目勘查范围内是否已设置矿业权,并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4.申请续作的项目必须先取得勘查许可证(附复印件),且上年度批准的实物工作量完成70%以上,并经专家实地检查,认为有进一步开展勘查工作的价值。
(二)项目审查组织。
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审查情况汇总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和有关政策下达2014年度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计划任务。
八、合作勘查及项目矿业权权益
(一)合作勘查。
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为合作矿权的申请人和持有人;合作项目的地质勘查承担单位由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和合作单位双方共同确认,地勘单位负责编写项目立项申请和实施方案。
(二)项目矿业权权益。
基金项目形成的矿业权原则上归国家所有。勘查项目完成后,对取得具有进一步勘查价值成果的项目,属地质勘查基金全额投资的,矿业权及相关权益按照《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属地质勘查基金与社会资金合作投资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置,合作勘查企业享有合作找矿的投资收益权;国家或省出台相关权益处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九、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申请报告、初审意见书、项目建议计划表、立项申请书、经费预算。
(二)项目可行性证明文件。申报单位须出具项目现场踏勘报告、初审意见书,与项目选点三方确认书(仅限于整体推进合作勘查项目)一并作为项目申报文件的附件。
(三)申报材料样式。各项目均按附件1的表式编制项目建议表(表格必须采用excel格式);立项申请书式样见附件2;矿产勘查项目经费预算按附件3的要求编制。
(四)其他规定的材料。项目承担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含委托专业勘查技术服务单位的相关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勘查许可证书(复印件)、矿业权设置情况证明文件(原件),续作项目的野外检查意见书(复印件)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均作为项目立项申请的附件附具。
(五)申报时间要求。自主申报项目须在2014年2月15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一式五份、光盘一式两份)报送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同时通过《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申报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2014年度整装勘查项目勘查单位、合作单位优选的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联 系 人:邹本利;
联系电话:027-86656199;
电子邮件:hbdkj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