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哈密地区项目申报指南
为指导我地区合理使用2014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新财农〔2011〕257号),制定本指南。
一、农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能力建设
绩效目标:通过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农机推广(管理)机构的办公和综合技术服务的硬件建设,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手段,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服务农业生产和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农机化技术服务覆盖率提高5%以上。
内容标准:1.开展农机推广机构推广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扶持乡镇农机推广(管理)服务站建设。每个乡镇站补助不超过10万元。各县市如拟建集机具停放、培训、维修、销售、农机管理(乡镇农机站建设)、农机合作社建设等职能为一体的农机大院,可根据实际将此项目资金与合作社项目资金捆绑使用,地区将优先安排,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同时,不再安排其它类项目资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修缮业务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培训教室),改建和修缮机具库棚,配置办公、宣传培训、试验测试、维修等仪器设备等。2.对地县两级农机推广站购置农机推广专用工具车辆进行补助,每辆补助不超过10万元。
条件要求:1.完成乡镇农机推广机构改革,按政府文件要求理顺了管理体制,核定了人员编制,明确了公益性职能,建立健全了人员聘用、推广责任、工作考评、人员培训等工作制度,建设用地、房屋等产权明晰;选择乡镇要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具备推广机具停放场地、库棚,培训和农机管理业务用房等基础条件的农机推广服务站优先考虑。2.推广专用工具车辆根据当地农机推广工作需要和车辆编制情况,在符合车辆配备规定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是否有车辆编制需明确说明);为方便推广工作,所选车型均为皮卡车型,并统一在车身两侧喷涂“农机推广”标识。
备注:该类项目地区推广站、哈密市、巴里坤县、伊吾县可各申报1个。
(二)农机安全监理能力建设
绩效目标:进一步提升我地区农机安全监理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农机安全监管检查手段和服务能力,预防和减少各类农机事故的发生,确保农业机械以良好的技术状态投入农业生产,为我地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安全保障。农机事故死亡人数严格控制在自治区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内;拖拉机挂牌率达到91%以上,检验率达到91%以上,驾驶员持证率达到82%以上;积极创建国家、自治区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市),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
内容标准:对按农业部规范化农机安全监理所站标准进行建设的农机安全监理所站进行补助,每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
条件要求:1.规范化监理所站建设单位由各县市依据农业部有关规定申报。获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市的优先考虑。2. 2012年和2013年已安排过同类项目的单位不得重复申报。
(三)农机化质量及购置补贴监管工作能力提升
绩效目标:加大农机化质量及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力度,规范农机制造、流通、作业和维修市场,严厉打击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农机市场及购置补贴工作秩序,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内容标准: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分配我地区资金总额的10%。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机执法检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检查,作业质量规范,维修网点建设,质量调查,质量投诉监督,人员培训,农机法律法规及购置补贴政策宣传,仪器设备购置等。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新建房屋,购置交通工具或服装等。
条件要求:根据各县市业务量大小,由地区统筹安排该项目资金额度。
二、现代农业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项目与示范区建设
绩效目标:紧紧围绕地区棉花、畜牧、林果、特色农产品和设施农业五大主导产业,引进、示范、推广先进适用的机械化生产新技术、新机具,解决农业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的突出难题,加强农机与农艺的集成配套,为我地区农业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和机械化作业程度,减轻农民劳动强度,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内容标准:重点支持棉花、畜牧水产、林果、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与贮藏、农机作业信息化管理等领域的农机化技术示范推广,各县市应根据当地优势作物,发挥区域特色,建立农机农艺紧密结合,规模化、标准化连片生产,整体推进机械化作业水平的全程机械化示范区。示范推广项目与示范区建设项目按照规模,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资金使用要以农机化技术推广示范、技术服务、项目实施管理为重点。
条件要求:各县市需围绕地区重点产业发展要求,结合当地优势农业产业、重点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工作任务,有重点地选择确定项目。已建立的国家、自治区级各类农机(农业)示范园区申报时可优先考虑。
备注:地区农机推广站、哈密市、巴里坤、伊吾县均可申报农机示范推广、示范区建设项目1-2个。
三、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
绩效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促进农机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使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和发展质量有明显提升,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规范,服务领域更加宽广,效益更加明显,社会化服务程度显著提高,在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明显增强,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影响力、带动力显著。
内容标准:对具有一定基础,达到一定条件,运作规范,信誉良好,影响面广,发展潜力大,具有示范作用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给予补助,每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合作社机库棚、维修车间等基础性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倡导由当地乡镇农机管理站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主导进行建设,可以与乡站建设资金、当地财政资金、合作社自有资金整合使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政府补贴部分的产权应归农机推广部门管理,免费提供给合作社或农机户使用。
条件要求:农机合作社需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有一定数量的成员(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所从事的产业符合地区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作业服务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已获得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
备注:哈密市、巴里坤县、伊吾县可各申报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