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规定,11月28日,我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实施细则》从支持对象及使用范围、支持的内容及标准、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监督检查等各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管理
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是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省级财政适当补助设立的促进我省外经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合作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管理,前者主要负责合作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及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对申请项
目补助和贴息资金安排进行审定,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者则提出年度支持重点,建立企业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库管理系统,组织企业项目申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提出项目补助和贴息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对拟资助项目予以公示,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g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采取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
《实施细则》提出,合作资金对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直接补助包括对外投资和合作前期费用,支持标准是合作资金对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资源回运运保费;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及“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和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贷款贴息是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牧、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年利率的6%贴息,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外币贷款年贴息率按3%贴息。已累计3年享受合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实施细则》提出,企业在申请项目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尤其在项目金额方面,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当年已获专项支持的不得申请本年度资金
《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企业在申请资金时,应提交合作资金申请报告、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合同、任务批件等)、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等。另外,符合合作资金扶持范围的项目,企业应根据项目申报的具体规定提出资金申请,合作资金实行年度一次申请的办法。
《实施细则》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合作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对合作资金实施专项核查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进行审计和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合作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