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的编制,进一步完善外债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162号),特制定了《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现印发你们。
本示范大纲适用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境内非金融机构在境外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参照执行。
附件: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示范大纲.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