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省属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2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1]13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培育壮大我省流通主体,带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持续有序增长,在前三年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在全省做好20户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培育扶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为提升流通拉动经济增长的有效作用,实现我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持续有序增长,逐步培育扶持一批主业突出、管理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诚信规范、销售增速快、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好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请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组织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要求的项目进行网上申报。
二、项目内容
纳入上年度省统计局贸易流通统计的批发(不含成品油、烟草业,不包括批发市场)、零售(不含汽车、成品油,不包括批发市场,重点考虑日用百货)、餐饮、城市共同配送且财务结算在云南省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通过流通信息技术投入、自动化技术、装备技术升级改造,促进企业增加销售,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营业额增长22.5%以上。
资金采用以奖代补和补助两种方式。
对前三年已纳入大型商贸流通企业范围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好、成绩突出的,将继续给予支持,同等条件下公益性项目优先支持;
对上年项目未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下,未完成销售增速任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不予支持。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1.州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辖区内申报项目的审核、筛选和上报工作。其中昆明市推荐3户以内、其他州市推荐1户;
2.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进行申报。
(二)申报时限
申报受理截至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已经获得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列入支持范围。
(三)申报材料
在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116.52.249.87:7002/netrep)。企业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1.网络申报材料包括:
云南省大型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2013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字数不超过5000字)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复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承诺书(附件1);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 州(市)商务、财政局必须对州(市)所属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共同审核,并填写《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项目材料符合性审核情况表》(附件3),方可联合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推荐。
四、强化项目资金管理
1.各州(市)商务、财政局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注重项目申报的质量、并按照《云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云南省商务厅内贸流通项目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商务厅商贸流通项目管理细则》,认真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材料把关推荐工作,确保项目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
2.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对本年度各州市及省属企业上报申请项目请第三方进行评审,评审内容:按省统计局流通统计限上企业、上年销售额、销售额增速、税收收入、带动就业等工作的轻重按100分进行打分,分数高低作为年度支持项目的依据。
3.各州(市)商务局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申报项目工作,筛选符合要求,优质的项目进行申报。州(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与省商务厅签订《云南省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建设项目责任书》;州(市)商务局再与企业签订责任书并报省商务厅备案;省属企业直接与省商务厅签订责任书。
五、加强跟踪问效
1.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要组织专家在2014年12月31日前对本年度实施项目进行全面验收;省级项目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验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州市组织验收项目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2.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监控,项目验收应严格履行程序,对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拨付剩余资金,并按规定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强化项目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
联系人:云南省商务厅商贸处 侯云平
电话:0871-3210113,传真:0871-3148600
联系人:云南省财政厅企业处 赵婷婷
电话:0871-3625140,传真:0871-3625140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