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办公室:
根据《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委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工作过程
12月10日,省政府召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会议,省编办传达了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定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意见》,俊清省长就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12月16日省编办又组织各厅局负责项目清理工作的处长参加的工作推进会议。省编办徐晶副主任做了讲话,对清理工作的原则、程序、进度安排又做了细化的部署。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委党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工作部署,召集与审批业务相关的20个处室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了《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和具体要求,研究部署我委清理事项,明确清理原则,确定时间进度安排。各业务处按照委内统一部署立即开展相关工作,与国家发改委对口司局及省法制办进行充分沟通,研究取消或下放内容,对照相关文件,提出保留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完善审批条件和材料清单。12月18日委党组带领相关处室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各处所报初步意见,按照公开、合法、合理、
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以“应减必减、能放则放”为总要求,对我委11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校核,会议决定下放2项(其中部分下放1项)、取消,转为部门内部业务管理4项、保留5项。
二、 主要做法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精神,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48号),委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完成。按照 “应减必减、能放则放”的原则,对我委11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校核,继续研究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实施主体为省级行政机关审批项目的一律取消和下放;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同时认真研究对取消和下放的项目加强后续监管工作。为把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落到实处,防止监管不到位,造成过度投资、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的原则,我委制定下发了《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
项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吉发改审批[2013]1111号),对下放后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 清理结果
对我委11项行政审批项目,经认真核查,清理结果如下:
1.下放2项(其中部分下放1项):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特殊项目除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部分下放)。
2.取消,转为部门内部业务管理4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工代赈投资计划管理”、“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省级低碳试点示范”。
3.保留5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今年以来,我委先后对所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多次修改、调整和确认,明确承接、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本次清理更是度大、领域广,经认真核查,对于国务院彻底取消事项,我们彻底取消,没有将审批事项转交下属
单位、协会等,不存在拆分、合并或重组审批事项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类似审批的行为,更不存在以其他名义进行变相审批的行为;对于承接下放的事项,已经研究制定并公布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审批机关、审批对象、内容和条件,规范了审批程序。对已经下放到市(州)、县(市)的审批项目,目前已衔接到位,对下放到县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项目,不存在市级政府截留行使审批权的情况。
四、取得成效
1.大幅度减少了我委审批项目。通过本次清理,我委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6项,比例达到54.5%,保留的审批项目仅有5项。
2.落实了转变作风要求。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期间,我委下大力气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也体现了我委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的决心。
3.理顺了工作关系。这次我委取消并转为部门内部业务管理的项目有4项,这些业务如以工代赈投资计划管理、省级低碳发展试点、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等,原本是我委内部投资计划、试点示范等具体业务工作,不是行政审批事项。
4.规范了审批行为。这次清理,我委还对审批项目名称进行了重新规范,对审批条件、申报材料清单进行了补充完善,将会对我委下步行政审批走入更加规范化。
5.促进了法制建设。对保留项目设置依据各处都提出的充分的法律法规支撑,使我委各审批项目更加有法可依。
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