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在本市范围内完成建设的相关项目实施资助,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种植业:主要指蔬菜、水果、花卉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设备购置;
(二)畜牧业:主要指畜禽养殖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养殖、良种引进及设备购置;
(三)水产业:主要指水产养殖生产设施建设、水产健康养殖示范、良种引进及设备购置;
(四)加工业:农产品初级加工、储藏保鲜的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3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受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40%,且每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网络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经营2年以上,单位发展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
(二)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涉土地(生产场所)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土地为本市基本农田的除外);
(三)项目由申请单位自主经营,单个项目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其中自筹资金占60%以上;
(四)项目未获得过本级财政的其他专项资金资助;
(五)无违法违纪和不诚信记录,近2年未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未拖欠财政资金,未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
本市农业事业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应当符合本条第(二)、(四)、(五)款规定,但不受上述第(一)、(三)款的限制。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2014年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
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七)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八)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预(决)算报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及相关鉴定材料;
(九)申请单位可以提交以下辅助材料: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有关证书、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场)证明材料、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证明材料、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农产品证书、有机农产品证书、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等(验原件);
(十)市属农业企事业单位向市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区属农业企事业单位向注册所在的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盖章后,由企事业单位报送市农业主管部门。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并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1、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受理时间: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月12日至3月20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月17日至3月20日。
3、联系人:现代农业和畜牧兽医处 肖楚莹 82105196;
海洋经济处 罗小霞 82105211。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8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向市经贸信息委收文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市经贸信息委组织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市经贸信息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投资评估或审计——市经贸信息委审核并拟定资金执行计划——报市财政委审核——网络公示——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联合下达资助计划——项目单位与市经贸信息委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享受资助的单位凭相关拨款凭证和合同到市农业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经贸信息委将资助资金实拨到资助项目单位的账户。
十、审批时限
一次受理,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经贸信息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