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如项目存在重大不利因素,国家发改委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将严格审查,投资主体和有关金融机构应慎重决策。
通知表示,此前发布的4项相关通知同时废止,分别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已按上述文件规定取得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备案证明、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等仍然有效;此前按上述文件规定应报而未报项目核准、备案、信息报告等的,仍按违规行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