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山西省政府日前印发《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共涉及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13个领域。
其中,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对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的项目以外,将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山西省政府要求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调控和监管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同时强调,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并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按照规定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并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规定由地方政府核准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除有特殊规定之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按照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各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据悉,该《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山西省于2004年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