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获悉,《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获审议通过,明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七章46条, 既与国家上位法保持一致,又符合我省保护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扶持进行了明确要求,即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规定用途;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和传承补助经费等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代表性传承人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给予生活补助。同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还强化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追究:如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经费的,责令退还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护职责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者将撤销其保护责任单位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等。